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说101个罪名”
更新时间:2022-08-28来源:


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9月2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 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101个罪名详细如下(持续更新中):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15/19项)
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职务侵占罪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12/18项)
滥用职权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非法搜查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8/11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玩忽职守罪 商检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13/15项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枉法仲裁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放纵走私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8/12项)
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10/17项)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破坏选举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五十二条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7/9项)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刑讯逼供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徇私枉法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暴力取证罪





热门文章

长江大学清廉专题网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南环路1号  邮编:434023